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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办境外:上海境外投资备案登记办理-细则指导
发布时间:2023-10-24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11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代办境外:上海境外投资备案登记办理-细则指导

2016年12月,国家发改部门、商务主管部、人民金融机构及外汇管理局四部门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管。即使境内企业不直接投入资产、权益或提供融资、依然要视情况履行相关ODI手续。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,如投资敏感类项目,则需要履行核准手续。如果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、敏感行业的,需要实行核准管理。

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。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该申请。商务主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,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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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现行的中国相关规定体系下,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一般将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核准,即国家发展发改部门,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外汇主管部门(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省级地方外汇主管部门)。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,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部门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自存在,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,可以分别报送。在获得《企业境外投资证书》以及《备案通知书》后,境内企业方可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。因此在整个境外投资的过程中核准与备案的通过至关重要。

根据投资项目提供材料:不同部门审批的资料不企业需要在确定了对外投资的项目、金额和投资路径后需要向当地的发改部门商务委进行审批。国家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、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,由国家发改部门备案;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由省级、地方行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。

特别需要指出的是,目前我国对于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采取多部门监管模式,上述监管主体的监管之外,对外投资活动同时需要受到国家发展和发改部门会(与地方发展与发改部门会)的监管。“鼓励发展+负面清单”模式。《暂行办法》要求,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“鼓励发展+负面清单”的模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对外投资备案(核准)办法。外汇登记义务。

申报材料:申请书,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、境外企业名称、股份结构、投资金额、经营范围、经营期限、投资资金来源、投资具体内容等。2016年12月,国家发改部门、商务主管部、人民金融机构及外汇管理局四部门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管。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信息,附送以下信息: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信息或身份证明信息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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